杜绝责任追究“落空”

杜绝责任追究“落空”

制定切实可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得到落实的关键。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洋洋洒洒非常全面,空话套话累牍连篇,但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时,却有意大而化之闪烁其辞,看似严丝合缝,实则为日后“钻漏洞”、“打擦边球”留足了余地和空间。

常言“模棱两可”,究其本质,“模棱”实则“两不可”。责任追究制度在关键问题上含糊不清,就会失去可操作性而沦为一纸空文。这样的责任追究制度,可谓“南辕北辙”,不仅会造成制度失效或失灵,还会在客观上对那些违反制度的行为提供某种“掩护”,使这些行为在所谓的制度框架下得以安然存在。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倡导什么、反对什么,都应在制度中旗帜鲜明地指出,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细化、量化、硬化,最大限度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还要把制度自身与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使各项制度彼此衔接、相互配套,杜绝一切“漏洞”。如此,方能避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落空。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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