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态度还要有速度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态度还要有速度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12月22日 新华社)

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税收法定原则,之前在全国“两会”上,屡有代表提交议案,要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遗憾的是,呼吁很多、态度很鲜明、税收法定也已达成共识,但一切仍然停留在呼吁的层面,各地并没有实际的行动。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释放出税收法定的信号,无疑是一种进步。这就是说,税收立法要实现从行政主导的体制向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转变。

据专家透露,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但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依照国家法律征收的,其余的是都是以行政法规、规章为征税依据。而且,这种状况已持续近30年,这样的现实,让税收缺乏必要的正义。之前,公众就曾发问:水电油附加费去哪儿了?征收的依据何在?而最近,油价“十年跌”之时,成品油消费税“两年涨”,亦让人心有不满:为何涨税只要相关部门的一纸通知就行了?

在这样的现实下,为了不让税收成为公众与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呼吁“税收法定原则落地”必须提上议程。而对于此事,我们从不缺少态度——在民间,税收法定的呼吁一直存在;在“两会”上,建议税收法定的提案议案也不少;在中央层面,2013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10月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皆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早已达成共识,如今需要的,只是行动。眼下立法法透露的信号,无疑是行动的起点,令人欣慰。

税收法定的价值,其实不言而喻,一方面,这可限制公权,对权力之手进行必要的约束,避免税收的随意性、非法性;另一方面,这也是在保护民权,防止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受到非法侵害,也是想给民众一种确定的生活,无须再为随时出台的征税规章、法规而心惊胆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要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也要规范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如果税法不是法定,难免会导致投资的不确定性,这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就眼下而言,既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态度了,那还要有速度,即在最快的时间内,出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毕竟,税收法定也是依法治国的内核之一。眼下的立法法正在修改,希望其能在时间表与路线图上有实质性的推进,让民众与企业能够找寻一种确定的投资方式,从来寻找到一种确定的生活。自然,税收法定原则若要安全着落,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也不可或缺,其中强化立法者的权力,以及革除权力者的惯性行为,都是极为重要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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