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与发展

“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与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所有这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境界,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接力探索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国理政,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始终是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的文件正式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原则。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应中央领导同志要求撰写并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总结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最后强调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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