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黑名单”让反腐倡廉制度走向完善(2)

行贿“黑名单”让反腐倡廉制度走向完善(2)

行贿“黑名单”倒逼政商关系重构

开发商等一些市场主体通常有自己的“行贿名单”,明码标价,逢年过节时进行打点。此谓“矛”。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将行贿者列入“黑名单”,并且几乎无门槛查询,互联互通,此谓“盾”。行贿“魔高一尺”,预防与惩戒行贿必须“道高一丈”。建立与查询行贿者的“黑名单”,旨在压缩行贿者与行贿行为的活动空间,一定程度上起到源头防腐的功效。从查询的数据来看,威慑力量与排除功能都得到体现。

纵观很多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与企业的行贿和官员的受贿有关。“有公章之处,就有滋生灰色成本的可能。”尤其是在不健康的政商关系之下,行贿与受贿这对“孪生兄弟”过得都很滋润。政商关系,本质上讲,是政府及其官员与市场及其商品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有专家曾给政商关系形象化——“中国商人具有一种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这是对旧的政商关系的高度概括。

行贿“黑名单”倒逼政商关系重构。“对于通过目前的行政体制的改革,简政放权,正在根本地改变中国的政商关系,这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龙永图不久前表示。在龙永图看来,新的政商关系是什么样的一幅图景呢?龙永图描绘,就是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不是一种拉拉扯扯、吃吃喝喝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关系,他们是一个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关系。行贿者“黑名单”会起到鞭策与倒逼作用,让市场主体不仅明白而且付出沉重的行贿代价,从而,在新的政商关系构建中找准自己的坐标、规范自己的行为。

让政商关系早日进入“新常态”。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更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地维系市场的公平正义,也是预防与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一剂“良药”。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新常态”,政商关系的重构是当务之急,它既是一种保障力量,又具备受益预期。构建新的政商关系,不仅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更需要权力运行的规范,“一个巴掌拍不响”,某种程度上讲,“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为关键。

“黑名单”是对行贿的有效遏制

事实上,行贿“黑名单”,是一种“隐性刑罚”。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如果上了黑名单,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也就是说,一朝行贿,十年担责;等于给行贿者判了10年“隐性有期徒刑”,其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为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

长期以来,各地在查处贪腐案件时,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治,而对于那些行贿者却从轻发落,甚至让他们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给了一些人“行贿无罪”的错觉,从而在行贿犯罪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助长了受贿者的贪欲。

然而,有了行贿“黑名单”后,即便是一些行贿者被“免除处罚”,也难逃“隐性刑罚”。比如,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其承担违法、犯罪、失信的代价,使得一向被人们错解“免除处罚”的行贿犯罪,变成了一种“高风险动作”。

可见,行贿“黑名单”,提高了行贿违法成本,也打牢了反腐补丁。特别是,有助于司法部门走出“严惩受贿、轻饶行贿”的执法误区,对于腐败案件,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还要给予那些行贿者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查处结果公开曝光,将行贿者列入“黑名单”;既惩戒了行贿犯罪,又震慑了那些伺机行贿的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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