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首先是定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要有缔造良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三是强调法律的生命是实施,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四是作为必要保障的公正司法,特别是给予了司法发挥作用所必须要有的独立地位;五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六是作为人力资源保障的法治队伍建设;七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从统一的纲领、精神、概念,到法律规范的完善,实施、监督、保障以及整个法治生态,比如国家的法治能力、政府的法治水平、社会的法治环境、全民的法治意识,等等,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得以一体推进。
这样,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三条轨迹:一是以法律制度来限制和解决个人过分庞大的权力,逐步肃清人治的影响,到最终确定走“法治”道路;二是从初始的用法律“治人”,到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官”、“治权”,限制和规范公权力,再到党的十八大全面厉行法治的“治国”;三是从没有体现出法治的价值要求、单项性的“法制”之治,到取得了全民共识的、贯彻于法律整个生命周期的“法治”之治。这三条发展轨迹是17年来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依法治国就这样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培育着我们的行为习惯、我们的观念,成为了我们的共同意志。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