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这种诚信观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三个重要的特性:一是被视为交换正义的重要原则,与西方信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中;二是被视为维系政府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与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法治社会的运行规则中;三是被视为宗教信仰的重要戒律,与西方的生活方式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世俗生活的神圣意义中。
虽然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信用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有着自己固有的阶级局限性,贯彻于其中的契约诚信观也不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所要求的自主自觉意识,但是它超越了基于血缘宗法关系的“熟人社会”讲求诚信的“私人”空间意义,赋予诚信以基于现代交往关系的“经济社会”讲求诚信的“公共”空间意义,使诚信走进了人们复杂多样性的职业生活,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律令。这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和倡导具有法治精神的诚信观念,无疑有着十分现实的借鉴作用。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善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真实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也只有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法律才能有效实施。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作为指导,科学的继承和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和西方文化的诚信观,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要求的现代诚信观,使之成为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伦理基础,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研究”[13&ZD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杨伊佳,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河,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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