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宪法法律的实施才能够得到切实保证。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只有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我们党通过65年来治国理政的探索实践,找到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统一”、“四善于”,富于政治智慧、法治思维,既符合法治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只有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才能够很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1978年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决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严”,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处罚严,也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效力高,而是指它的标准和要求更严。公民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共产党员除了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还要遵守党规党纪,承担履行法律和党规党纪规定的双重义务。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大都掌握在党员干部手中,用党规党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同时又增加了一道约束,有助于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一意义上讲,党规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同时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我国,人民不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是法律的主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要让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更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全体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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