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工会组织应当着眼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法用好集体协商这一工会维权的重要手段。
集体协商法治化的进展和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逐步完善和发挥作用,与这项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息息相关。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特别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完善,使得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取得了明显进展。
1992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后,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作为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劳动法》确立了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各项基本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集体协商制度,这标志着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正式起步。200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该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工会是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定主体。2007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在“特别规定”一章中用一节的篇幅,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议生效等方面对集体协商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丰富了集体协商形式,这是迄今为止法律对集体协商制度作出的相对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也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范集体协商制度的部颁规章,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1个省(区、市)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些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规范集体协商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确立了集体协商制度、明确了集体协商主体、规范了集体协商程序、完善了集体协商效力,使得集体协商能够基本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
虽然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建立并且其建设和实施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客观而言,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这归根到底意味着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权威并没有有效树立起来。换言之,就是通过集体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并没有真正发挥基础性作用,没有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一种习惯,没有成为劳动关系双方“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究其根源,是因为集体协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建立和实施还存在各种问题或不足之处,影响了集体协商制度的权威,使得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实现集体协商法治化需要不懈努力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实施,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必将进一步提速。但是,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注定需要一个过程,它既需要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又需要实践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需要集体协商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的社会认同,成为劳动关系双方化解矛盾的一种习惯。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集体协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还特别需要工会将其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核心手段,摆上重要工作位置,为推动集体协商实践的广泛深入开展付出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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