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科学合理的集体协商法,解决集体协商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推动集体协商法治化进程的首要前提是早日将集体协商法提上全国人大立法日程,通过立法着重解决开展集体协商应当成为企业方法定义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细化规定、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在开展集体协商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以及对企业方不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协商的制约手段等问题,不断增强集体协商制度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强制约束力。同时,应当积极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加快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工作进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下,作出相应的细化规定,特别是应当把一些地方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度的方式规范起来,从而形成上下衔接、相互配合、科学严谨的集体协商法律体系。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实践不够深入的问题。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督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责任,督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依法通过集体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并对违反集体协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尽最大努力做到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争议调处妥善合理、监督指导全面到位,使劳动关系双方能够依法顺利开展集体协商。各级工会作为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主体,应当按照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眼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通过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的实际成效赢得职工的信赖和支持。各级雇主组织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参与主体,应当主动引导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切实将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到位。
有效凝聚社会各方共识,解决涉事各方对其认同度低的问题。集体协商法治化,归根到底就是要让集体协商成为企业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习惯。为此,应当大力倡导用集体协商的办法来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平衡利益、实现双赢,不断提高全社会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度、认可度,特别是注重用事实和典型说话,通过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扩散开展集体协商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的有益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充分认识到,集体协商制度的确是职工受益、企业得利并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制度,进而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共识度,真正让集体协商成为劳动关系双方自发自愿、如影随形的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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