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风险增加影响创新(2)

侵权风险增加影响创新(2)

知识产权制度的应对。为个人非营利使用提供的侵权豁免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从广义上来说,我国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生产经营目的”要件、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法对于侵权行为属于商业行为的要求,都是对个人非营利使用行为的例外规定。即使对于美国而言,虽然其专利法没有将非营利使用作为侵权例外加以规定,但是也通过判例将“个人爱好”等非营利用途排除在侵权范围以外。 

侵权风险的增加使得利益主体之间原有的平衡关系被打破。TRIPS协定第l3条、第30条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和第l7条规定的豁免制度要求,WTO成员在立法中规定的权利限制制度必须限于例外情形,并且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正常行使。我国专利法第ll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侵权要件,著作权第22条等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的商业使用要求,均是对个人非商业使用提供的侵权豁免。在3D打印技术出现以前,由于个人制造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尤其是专利产品)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确实处于例外状况,也不会显著地影响创作者的正常市场利益。对于个人非营利使用行为而言,是可以通过检验的。然而,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个人制造产品的技术和经济门槛被实质性地消除了,因此其制造行为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创作者的利益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TRIPS协定上述条款所设置的利益平衡点将严重地偏向于使用者,因此WTO成员的国内立法也将不能固守原有的豁免制度,否则可能面临违反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风险。 

随着3D打印技术的推广并进入消费者家庭,这种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并会愈演愈烈,广泛存在的个人3D打印行为将不受约束,仍然坚持将经营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将不合时宜。就上述“三部检验法”而言,第一步限于“例外”情形的要求就难以成立。因此,有必要对此个人非营利使用的侵权豁免给予限制或者取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产经营目的要件的撤销具有更进一步的法律意义。这不仅可以解决3D打印实施者与专利权人的冲突,而且可以为认定间接侵权提供法律基础。对于3D打印模型文档的传播者和共享该文档的网络经营者,由于其并未实施专利技术,因此不存在构成直接侵权问题,但是他们可能是3D打印模型文档传播的实际受益者。专利权人可能更愿意追究他们而非个人使用者的侵权责任。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也很难得到追究。因此,如果将个人3D打印专利产品(尤其是恶意情形)界定为侵权行为,将有助于权利人通过主张间接侵权责任等方式维护其市场利益。 

(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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