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四个全面”里的中国复兴逻辑(2)

习近平“四个全面”里的中国复兴逻辑(2)

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对国家衰落的原因作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一般性解释,即大量分利集团、分利联盟的存在。他认为,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出现大量的集体行动组织或集团。这种特殊的利益组织或集团,不仅降低经济效率,而且加剧政治生活中的分歧。更为严重的是,分利集团一旦大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排他性组织,尽力限制或分散社会其他成员的收入和价值。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政治经济系统里形成了一些分利集团,寻租腐败、贫富分化、缺乏正义都与此相关。然而,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阻止分利集团的蚕食,必须打破体制机制的羁绊,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

需要指出的是,分利集团在很多个国家都是存在的,包括英美等发达国家。破除利益集团需要一场革命,然而这样的革命在西方是举步维艰的。西方政党政治内耗严重,日益沦为“否决政治”,并且政党竞争严重依赖分利集团,公共政策被挟持现象严重。中国的全面深改,却是一场全方位的革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揽子改革举措,在世界改革史上都是罕见的。中国执政党内部相继成立多个工作小组,并由高层领导人担任组长,便是保持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使公共决策既不受分利集团的影响,也不为非理性选民所左右。美国经济学家布赖恩·卡普兰在《理性选民的神话:为何民主制度选择不良政策》里提出,美国人引以为豪的民主制度其实纵容了选民的胡闹,导致不良政策大行其道。可见,中共党内成立多个议事协调小组的做法是多么的睿智。此举可以保持中央决策的相对自主性,不受利益集团和非理性选民的干扰。

改革必然触及利益,势必会遭到特殊利益集团的阻碍。那么,改革的动力来自哪里?无疑,来自人民的力量,来自实现中国复兴的力量。突破既得利益,让改革落地,需要有决心、有担当。无论是十八大以来的铁腕反腐,还是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利益再分配,都显出中国执政党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坚定决心,以及最高领导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个人担当。

“全面依法治国”:良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是中共党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法治和人治问题是每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历史终结论”的提出者弗朗西斯·福山最近提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三个构成要素:强政府、法治和民主负责制。而且,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时间顺序。民主并不是第一位,强政府才是。尚未获得实施有效统治的能力就进行民主化的政府无一例外地都会遭受失败。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国家的良政善治无不依赖于法治。例如同样深受儒家影响的新加坡,国家治理的最大特征便是推崇法治精神。反观之,那些忽视法治、法治松弛的国家或地区,却常常与国乱民怨联系在一起。

事实上,中国正是在这样的渐进顺序上走着自己的现代化道路。中国曾经是开发国家制度的先行者,是创造韦伯式现代国家的第一个世界文明。然而,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现代法治进程也是充满坎坷。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实现执政党长期执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治。

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渗透着习近平等领导人对国家治理的深入思考。亲身经历了“文革”劫难的习近平等领导人,深知如果国家没有法治,人人都无安全感。

当今中国问题的最大症结便是法治权威不足。群体性事件、信访不信法、“塔西佗陷阱”等无不是由于法律权威不足所致。要想解决中国“成长中的烦恼”,依靠法治权威无疑是最现代、最文明、最有效的手段。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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