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 须明码标价(2)

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 须明码标价(2)

放开小区停车费关乎自治命题

政府放开多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定价权限,体现了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思路,站在政府职能转变角度讲,是一种进步。同时,放开价格管制,也能够让物业公司更好地展开竞争,小区居民也可以选择更有价格优势的物业来为居民服务,这也算是激发市场活力。

然而,价格问题无小事,生活中每一项价格都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之前,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由各地物价部门统一收费制定,虽然不会太低,但至少避免了随意涨价。而如果小区物业在政府放开价格之后上调停车费用,恐怕居民的担忧也并非空穴来风。政府放开价格管制的初衷自然无比善意,可一旦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犹如小区停车费这样的问题,虽然看似是小问题,却也能在这样的小问题中体味到居民权利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约束物业涨价的权力,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该发改委负责人称,有三项措施可做到约束涨价权力:一是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二是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三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笔者认为,以上三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恐怕在于落实居民的真正权利,尤其是自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监督权等等。

一个小区,就相当于一个地方;物业公司就相关于政府部门;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就相当于人大部门。制约物业公司的权力,就相当于做到制约政府部门的权力。这其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要起到关键的作用。居民的选举权、监督权也应该发挥效力。如果小区物业随便涨价,或者是定价明显高于其他同城物业公司,则要看业主委员会是不是具有真正的解雇物业公司的权力。而如果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业主,或者不为业主代言,与物业公司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则可能涨价之举就可能成为必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可能就会形成利益同盟。

2007年8月由国务院完成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业主(房屋所有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等等。应该说,落实我国广大居民业主的自治权利,才是遏制物业公司不上涨相关服务费用价格的关键所在。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再小的权力,如果得不到控制,也会逐渐膨胀和失控。这两句话,我们经常说给政府听;同样,这句话也应该适用于说给物业公司听。显然,让所有的物业公司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不能随意涨价,必须依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实现:一是,房管与物价管理部门做好裁判员,地方街道办也应该要力主做好小区的选举与自治相关工作;二是,全体业主维权意识仍要提高,珍视自己的投票权,将自己宝贵的票投给自己信任的业主代表,并积极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反馈问题,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