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法治的混合治理模式

北京:关于法治的混合治理模式

摘要: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对于十八大以来重要报告和决定中的论述,我们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全面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

无论是国家法治、政府法治,还是社会法治,根本上都应是理性之治、规则之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全方位的法治化,相应的,对规则、规范的要求也是多样化的。根据规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不同,规范可分为硬规范与软规范,从法治建设的模式来看,也可以分为硬性治理、柔性治理,但更多更常见的是一种混合治理,既有硬规范,又有软规范的混合治理模式。

在混合治理中,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意志,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关注点也会有差异,而治理领域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侧重点。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硬法规范与柔性规范都发挥了很大作用。法治社会建设当然离不开国家硬法,但更多的还是要依赖软法。法治社会建设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如社会共同体利益取向更加多元,社会民主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参与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等,从而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应更多强调多元主体的自我决策、自我规制及互制。硬法的制定主体较为单一,并且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无法完全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而软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体现了对社会多元主体的充分尊重,强调平等协商、自律互律,推动社会自我治理、自我规制,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规范,正在发挥越来越独特、越来越大的作用。去年我到广东、福建的基层城市进行了调研,现在基层法治、基层治理有了很大进步,柔性治理在基层治理中是很普遍、很常用的一种治理方式。他们通过协商形成规则,通过协商完成治理,整个社会气氛都是相当和谐、相当活跃。

在考察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软法的规范冲突问题较为常见。面对规范冲突,要建立和健全规范审查机制,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一体建设的关键。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针对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的不同特点,设立区别化的审查机制,确保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都统一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都统一在宪法“一元”之下,切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法治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简单沿袭传统的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模式,治理应是包含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平等参与、协商互动、共同发挥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个人的良性互动。我们讲国家治理,主要方式就是通过法治的治理。通过法律可以为国家治理确立善治的目标、确定治理的范围、确定治理主体及其行为模式,设定治理责任及其追究机制。而国家治理对法的需求超越了硬法的范畴,软法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

(作者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名词解释

软法与硬法

关于软法这一概念,目前有多种理解和界定方式,在认识上并不统一,主要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硬法就是通常说的法律,即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在实践中,大致说来,软法规范主要有四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互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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