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4年12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 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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