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培本之法(2)

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培本之法(2)

民法典可以使民法规范形成内在联系的整体

进一步说,即使全部单行法都修订好了,但是不将其整合为民法典,也不是高层次的、科学的民法体系。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其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单行法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能体现民法整体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

《物权法》和《合同法》各自独立,没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反映债是财产的组成部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往往互相转换、互相制约,其联系、转换、制约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

例如:市场交易可以请他人代理,需要适用代理制度;买卖合同可能会发生不动产转移,需要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采用担保方法,需要适用担保制度;请求履行合同、清偿债务不能没有期限,需要适用时效制度;违约或者侵权,需要适用责任制度;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体规则,它们是密切关联的整体。

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规范民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总则与分则结合的完整体系,体现全部民法规范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有了条理清晰的民法典,处理民事关系就能以简驭繁、事半功倍。反之,没有民法典,单行法就不好掌握,处理民事关系会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史证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欧洲联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这个草案进一步说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发展的趋势。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不应当忽视民法典在我国的重要性。我国是有悠久历史的泱泱大国,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过卓越的贡献。虽然当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我们有后发优势。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21世纪时代特点的先进民法典,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将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贡献。

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因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

在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语境中,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种实质上的“宪法性”地位,这在欧洲学界基本上得到公认。直到当代,这样的判断仍然得到欧洲各国学者广泛认同。

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黄右昌就说过:“根本法有二:一为宪法,一为民法,其他非宪法的附属法,即民法的附属法。”本世纪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说:“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与宪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只有编纂民法典才能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门功能不同,不可偏废。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观念,1949年建国以后这种观念还长期存在。

记得改革开放初期,媒体上经常这样讲:“要用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经济。”这里讲的与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实际上是指制裁经济犯罪的刑罚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全民的民法观念和民事权利观念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至今,在一些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加强法治就是加强政法,加强政法就是加大处罚、严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重刑轻民”的典型表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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