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老鼠灭门案”这类帖子,很多年前我就看到过。虽然对发帖者感到无语,却也没有产生多大不适。警方此次拘了人,那么,类似帖子的始作俑者,还有这么多年来的传播转发者,是否也要来个责任追究?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警察没这个精力,也没这个时间,更没这个必要。警力不足、人手和经费有限,是不少地方的警方都存在的难题。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等着警方去处理,千万不要把有限的警力用在了这种鸡毛蒜皮上。
因发布网络信息被拘的案子,近年来时有发生。这当中,有些网民是咎由自取,也有一些属警方欠妥。例如,安徽砀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0人死亡。有网民在网上发消息称“16人死亡”,随后被警方以散布谣言为由行政拘留。受到广泛质疑后,砀山公安局发公告称对网民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妥,予以撤销处罚,并表示歉意。网民发布信息应该自律、慎重,公权力也要守住法律的边界。打击网络谣言、维护公共秩序是必须的,但一定要把握住一个度,那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网民因“老鼠灭门案”被拘令人心惊—如果随便开个玩笑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岂不是人人都要噤若寒蝉?显然,这也不是警方想要达到的执法效果。
“老鼠灭门案”中警方“不懂幽默”
客观而言,该微信公众号以这种形式发布的信息给关注者带来的不适感与耸人听闻意味,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它的出现并不正常,更不该被鼓励。但如果将文字内容与配图联系起来看,它无非是利用关注者的猎奇性来制造眼球效应,是一种放大版的“标题党”做法。
当地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对发布者进行拘留。但这一消息是否真的达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现实后果,却存在较大争议。从传播效果看,这一惊悚式标题配了带有老鼠的图片,正常人一看便知这不过是一种恶搞式的营销手法,不大有人会对此信以为真,自然也就不符合谣言的构成要件,“扰乱公共秩序”之说也就言过其实了。围观网友称警方“不懂幽默”正源自于此。可以说,警方的处罚不仅在法律标准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也有悖于社会的正常心理认知。
因此,这种处罚,实质上不仅仅是公安“不懂幽默”这般简单,更容易制造一种社会紧张气氛,这显然不应该是一个正常的治安处罚所应该带来的社会反响。
为进一步打消围观者的不解,当地警方又表示,“石狮民生事”靠抄袭和造谣起家,令人记忆深刻的谣言还有多起。2014年,该微信号发布者吴某就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三明和石狮公安治安拘留。这里有两点值得厘清:其一,如果说吴某此前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处罚无可厚非,但在这起事件中,其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虚构事实”,有待考证。其二,从以往行为特别是已经接受处罚的行为来推导目前的行为性质,并借此夸大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然有失公允。正如有微博网友所言:严格执法背后,本应是熟谙世态人情的睿智与良善。
当然,警方对该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引发争议,其背后确实蕴含着一道需要严肃对待的命题——那就是诸如微信公众号这样的秩序管理的问题。事实上,随着公众号的普及,诸如此类明显带有营销意味但又显得有点恶俗的公众号信息,到底该以怎样的手段来尽量规避,其界限其实仍较为模糊。如果动辄依靠警方的治安处罚,显然有点小题大做,也不利于营造一种宽松的信息发布氛围。网络平台营运方自身强化监管,设置公开的信息发布规则以及诸如“黑名单”的惩戒机制,或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相信谁也不会喜欢这种恶俗式的信息与“幽默”,尤其是当它用于营销,就更容易让人反感。但对于该现象的治理,必须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在某种程度上,适度容忍一些恶俗信息,也是整个社会为信息自由所必须要承担的代价。而公安机关在对类似行为进行“定性”时,更须严格恪守法律边界,克制自身的处罚冲动,否则就容易过犹不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老鼠灭门案,不恰当的玩笑无需法律惩罚
连日来,该事件引发了各界诸多争议。从网络评论看来,这次大部分网友一改平日对造谣者的憎恶,不约而同地站在了“造谣网友”的那边,为其忿忿不平,似乎都觉得这最多只不过是一个并不恰当的玩笑,没有必要上纲上线,甚至对公安执法尺度产生了质疑。
事实上,网友的质疑不仅体现出对自身网络生存生态的忧虑,担忧自己会不会在某天也因一个玩笑而获罚,更反映出,群众的法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良性法治不仅在于违法必究,更在于保障涉嫌违法之人受到法律限度之内的追究与惩罚,如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绝对的自由等于不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公民不能以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可以说,法律给网络谣言编织了集行政、刑事责任为一体的打击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接受治安拘留、罚款处罚。更为严重的谣言则将构成刑法上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