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谎言都将构成非法谣言,也不意味着所有谣言都严重到了必须接受法律惩罚的程度,更不意味着所有被界定为非法的谣言都须接受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都须有度,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实施标准,而这个标准的核心则在于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以及扰乱程度。
对此,司法者显然走在了执法者前面,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对何为“虚假恐怖信息”给出了明确界定,更是采取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入刑情形,自此,“恐慌类谣言”有了较为严谨的刑事司法标准。
遗憾的是,在治安处罚领域却并没有那么明确的执法标准。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带来脱离法律原意的执法。以恐怖类谣言为例,要构成违法,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是否有制造恐慌的初衷,还是只是开玩笑;二是言论是否足以带来恐慌,可能性几何;三是在客观上,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还是只是一笑了之;四是是否产生了其他足以构成违法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如果将这些问题的答案代入到本事件中,该网友是否还须被拘留,答案则不言自明。笔者以为,就该事件而言,网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通过司法来纠正不当行政。而就更长远而言,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还须给出更为明确的治安执法标准,让治安处罚更为严谨、科学、公信。
【启示与思考】
为了获得关注而炮制所谓的“老鼠灭门案”,究竟属于玩笑还是谣言,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就事论事而言,“老鼠灭门案”发布者被拘具有多重警示性。
对警方来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自己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不能成为被滥用的工具。“老鼠灭门案”确实具有谣言的某些要素,并因为利用了警方的名义等,形成了形象破坏和造成了社会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真正的谣言相比,此信息带有玩笑的成分更多一点,一方面配图可以作为佐证,另一方面信息的后面又加注了“工作累了吧,新年开始,轻松一下”的说明。同时谣言必须造成较大的秩序破坏和社会影响,并基于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若明显存在玩笑的成分,并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的实质要件,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顶格处罚明显失当。
给当事人则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不作死就不会死。抛开法律的争议来说,炮制这样一个“笑话”以达到哗众取宠的目的,确实有失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对公共秩序也会带来潜在的危害。网络的行为自由,必须恪守最基本的边界,如果越界就可能背离道德和触犯法律。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固然值得商榷,但当事人更应对自身行为的失当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当然,最大的警示者应当是每一个人,我们在指责“权力任性”之时,更应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玩笑与谣言有时只有一步之遥,玩笑过度就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并由此触犯法律。不能说之前网络上有同样的笑话,没有被视为谣言而受到处罚,自己就可以纷纷效仿甚至“不断加码”。在“转发500条”的新规之下,同样的行为往往会有不同的定性。因而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底线,以此为戒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避免犯相同的错误,也才能避免为谣言的产生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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