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3)

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3)

以实际行动落实“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当前,强化主体责任,要避免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各级党委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党员干部错误思路和作风实行“三疏”态度即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疏于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带坏队伍风气。

要狠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的约束力。要提高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克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消极被动”等错误态度,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而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要帮助领导干部认识到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

要狠抓制度建设,强化责任分解的强制力。要注重与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结合,既有常规工作的部署要求,又要突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特点,在设定规定动作的同时,创造性地设定自选动作,创新分解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和目标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严密的责任落实机制。比如,要健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要狠抓责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的威慑力。责任追究是强化主体责任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也是强化主体责任的薄弱点和难点。要做到问题出现在哪里,责任就追究到哪里。问责不是最终目的,只是强化主体责任的必要手段。做到这一点,要及时追究主体责任人在党纪、政纪和组织方面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软任务”变成为“硬指标”,进一步使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形成完整链条。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当前,强化监督责任,要避免各级纪委去承担那些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从而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要避免纪委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

要转变工作思维,探索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转变办案工作观念,深入排查违纪违法线索,规范线索管理。抓住典型案件快查快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责任追究,对问题突出且后果严重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加强问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力度,及时采用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防微杜渐,防止小案拖成大案。

要推进体制创新,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理念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要强化“两个为主”,突出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为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体制保障。

要强化主要职能,聚焦纪检监察中心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体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综合运用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行政问责等多种手段,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要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防止由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改变原来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甚至大包大揽的做法,集中抓好纪检监察本职工作,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真兑现”、“硬挂钩”。

(作者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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