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必须彻底破除本位主义

依法治军必须彻底破除本位主义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并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法治化水平。毫无疑问,加强依法治军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部队全面建设和有效履行使命的迫切需要。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有的部队在贯彻依法治军过程中还存在与法治要求相违背的思想、作风和行为。其中,本位主义就是一种表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并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法治化水平。毫无疑问,加强依法治军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部队全面建设和有效履行使命的迫切需要。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有的部队在贯彻依法治军过程中还存在与法治要求相违背的思想、作风和行为。其中,本位主义就是一种表现形式。本位主义是指在处理单位与部门、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时只顾自己,而不顾整体利益,对别部、别地、别人漠不关心。加强依法治军,必须认清本位主义的现实危害,深挖本位主义的产生根源,找准破除本位主义的方法路径,让法治真正成为军营新常态。

围绕依法治军效能发挥,认清本位主义现实危害

我军是唱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走向胜利的,是秉持“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走向正规化的,也是在坚持依法治军中发展壮大的。实践证明,加强依法治军是保持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完成能打仗、打胜仗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和制度保证。但本位主义画地为牢,心里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信圈子规则不靠法规纪律,对加强部队建设十分有害。

制约集体智慧发挥,影响强军兴军力量凝聚。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有个最大优越性,就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可以立即执行。实现强军目标同样需要用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优越性保证部队建设的有序性、协调性。但因本位主义思想作怪,有些单位处理问题习惯从自身需要出发,凡事只考虑本部门本单位利益,不愿受法规制度约束,不考虑全局工作需要,千方百计通过组织会议、设计活动、搞检查评比来显示存在,把分工搞成了分家、片面强调各自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政出多门重复建设、工作争时间抢位置等。特别是关于改进会风文风考风的问题,之所以屡禁屡犯,甚至愈演愈烈,根本的还在于缺乏按制度开展工作的意识,缺乏主动关照全局的精神。结果是资源被浪费了、时间被荒废了、组织威信被损害了、官兵积极性被挫伤了,还何谈干事创业,强军兴军。

造成战斗资源被分割,有碍能打胜仗要求落实。未来作战是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其联合性、精确性、协调性等要求不断提高,秩序、规则、程序对战斗力生成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参战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必须丝丝相扣、精确对表,而对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严格遵循恰恰是实现精确的重要保证。《孙子兵法》也把“法”列为兵者五事之一,提出“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但如果各地区、各部门固守本位主义,就会以邻为壑,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各吹各调,不沟通、不协同、不支持,看着近在咫尺实则远似天涯。结果造成战斗资源条块分割,战斗要素不能互通共享,导致难以形成有利于系统作战的建设标准,难以打造有益于能打胜仗的作战体系,进而延长了战斗力生成周期,产生巨大内耗。甲午战争的悲剧,就是这方面的历史镜鉴。

削弱法律法规权威,动摇部队安全发展根基。依法治军追根溯源是依靠法规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营造“有法授权可为,无法授权不可为”的建军治军环境。但现实中,在“从实际出发,创造性执行”的正确口号下大搞变通、塞进本位主义“私货”的情况仍然存在,“情况特殊”成为不执行法规政策的“挡箭牌”,“创造性”蜕变为“歪曲性”。在倾向性问题纠治上,不是抓条令条例学习贯彻,而是着眼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定这“不准”、那“严禁”;在选人用人上,以强调客观搞特殊,超编制配干部,总想把本单位的干部用起来,声称“知人善用”;在工程建设上,定潜规则,搞利益内部流转,让招投标变成“形式主义”;在违规违纪处理上,分亲疏远近送人情,对条令条例“视而不见”。诸如此类的行为有的看似照顾了个人情绪,实则损害了法规制度严肃性;有的看似促进了部队建设,实则动摇了发展基础;有的看似维护了单位荣誉,实则败坏了部队风气。近年来,发生事故案件的单位,多数可以从上述方面找到教训。

紧贴依法治军法治原则,剖析本位主义存在根源

本位主义是一种产生已久,社会和军队共同存在的现象,成因虽然比较复杂,但惯性思维作祟、现实利益羁绊和追责措施不力是主要因素。

惯性思维作祟。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决定行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其实质就是“官本位”社会,“学而优则仕”就是证明。这一惯性思维在人们头脑中有着深刻烙印。虽然随着依法治军力度不断加大,类似“我的地盘我做主”等思想观念有所转变,但因这种意识历史积淀较深,具有很强的顽固性,致使“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的传统观念不会马上被摒弃。坚持条令怎么讲的就怎么执行、制度怎么规定的就怎么贯彻、职责怎么要求的就怎么落实,也不会马上成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自然也不会马上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能力和一种素质。

现实利益羁绊。利益是推崇本位主义的原动力。本位主义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对“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的现实利益看得过重,始终把眼睛盯在小圈子、小山头上,怕贯彻法律规定使小集体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怕贯彻法律规定使小集体的资源被共享,怕贯彻法律规定使小集体的威信被削弱,怕贯彻法律规定使小集体的潜规则被曝光。想方设法为小圈子设置“篱笆”,为小山头修筑“围墙”,表面上看是为本单位负责任,实际上是谋求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最大化,导致依法治军不易真正立起来落下去。

惩戒措施乏力。“法无严不威,无威而不立。”本位主义之所以能够登上“大雅之堂”,对其打压不够、惩戒不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现实中,没有就如何纠治本位主义一级一职定责任、一岗一位明责任、一事一物清责任,没有形成封闭的责任体系;没有立起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搞本位主义要坚决惩处的鲜明导向;没有营造对搞本位主义的人,无论职务高低还是关系远近坚持一把戒尺、从严查处的法治风尚。结果是对不该姑息迁就的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本该问责的因为人情关系而“豁免”,致使本位主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本位主义给部队、集体和官兵利益造成的损害没有进行有效处理,进而助长了本位主义之风的盛行。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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