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1400多年前,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曾在《法学阶梯》一书开篇中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为了这句朴素而简洁的话,从法律、法学到司法,人类社会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当我们将视线聚焦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司法,面对不时见诸报端的对个案司法错误的指责,我们的每根神经都在清醒地指向一个问题,司法是否给予了个案当事人他应得的部分?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颇为复杂的法理问题。

“错案”的概念相当含混

何谓错案?有学者认为其概念、内涵、外延、标准乃至表述方式、表现形式、严重程度往往语焉不详,而媒体尤其是网络关注的兴趣又似乎侧重涉及命案类的错案,使得公众对错案的认知变得模糊不清。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认为,对于一个案件裁判的否定性评价比较准确的概念应当是“违法裁判”,即裁判违反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错案”却相当含混,错误的裁判既包括了违法裁判的情形,也包括了虽然裁判没有违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形,甚至也包括了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不一致。事实上,回到《法学阶梯》的起点是基于法律职业理性认知的最佳选择,无论是刑事错案还是民商事或其他错案,终究是个案没有给予当事人他应得的部分,包括人身和财产权利等,这应是法律职业理性视角下对于错案的法理认知。

从实证角度考察,不少学者认为,错案的出现是司法规律使然,再完备的司法制度也会有漏洞,错案其实也是司法公正的另类代价,错案暴露出的司法漏洞让司法制度无限接近于我们理想中的“绝对公正”,科学地认识错案体现制度的成熟。美国学者萨缪尔·格罗在研究1989年至2012年美国刑事错案标本时得出,最常见的错误致因是伪证或作虚假指控、错误的目击证人辨认结论、虚假的供述、错误或者误导性的科学证据、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司法实务中,针对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如何预防,国内近年来很多文章对此予以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力求找到有效办法重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内心确认。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相关原则、标准以及责任等进行了重申和进一步规范。但是,面对形成错案的纷繁复杂的原因,从法律职业理性和职业发展的角度考量,究竟如何类型化更为恰当?这是一个超越实证的价值问题。

法律职业成熟需经历两个里程碑

法律职业对于秩序和规范有着本能的热爱,而社会公众更多在意事实公平的内心确认。从事实到规范,是法律职业理性的体现,司法的逻辑也正因此而展开,但是对于事实的内心确认、规范的确定性和法律原则的选择,恰恰是法律职业易与公众认知产生分歧的重要领域。对于错案的态度,与公众感受不同,法律职业家更应关注的是从事实到规范的逻辑展开,而不是诸如执法人员不法行为等,后者是公众较为重视也是一定历史阶段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基于此而对错案原因类型化,能够准确地契合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推动法律职业理性发展。

事实上,从哲学角度观察,产生错案的原因无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司法人员不法行为等非职业理性以及司法人员职业理性的不当性两个层次。客观方面则包括证据的技术手段、辨认结果、鉴定结论等客观条件形成的因素。客观方面主要受制于自然科学的发展程度,它既非公众感受的焦点,也不是法律职业应该过于关注的内容,虽然法律职业经常需要以此获得关键性支撑,比如DNA鉴定等。主观方面的第一个层次,公众关注的“错案”大多聚焦于此,它也往往不能获得社会层面的原谅,最易破坏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这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也是颇为棘手的问题。虽如此,尽管公众关注的错案大多聚焦在非职业理性层面的错案,而法律人则应站在职业发展的角度更为成熟地思考职业理性的错案,在本质上它是体现法律职业不断发展进步乃至相当成熟的客观要求。非职业理性错案的解决应主要放在职业入口和出口这两个环节加以处理。将不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坚决挡在入口之外;对于已进入法律职业之门的,与法律职业要求不相符的,要坚决清除。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层面的法律职业成熟需要经历两个标志性的里程碑,其一是非理性错案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控制,其二是理性错案和职业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真理和谬语之间可能只有一毫米

司法的任务是针对实际发生,而非想象出来的案件事实作法律上的判断。案件事实的形成,即诉讼法语言中的“被证实”,是裁判人员就一项事实主张的正确性获得确信。在大多数案件中,只要达到可能性极高的程度,裁判人员就会形成确信(案件事实的确如此而非其他),即使达到这么高的可能程度,在数学或严格自然科学的意义上仍非“证据”。这种可能性程度必须多高,才能作为上述确信的根据?法律职业理性告诉我们,只能谓之为“邻近确实可靠的可能性”,尽管这种“邻近”可能只有一毫米,而这一毫米恰恰是真理和谬误之间的距离。法律上判断,普通法系国家可以创制先例,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判决的理由。是故,法国的法典往往难以理解,但人人都可阅读,相对的,对外行人而言,再没有比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更使其觉得晦涩和陌生了。而在英美,法律援助绝对必要,法律职业者能力的高水准使他们日益脱离人民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在正义与法的确定性之间的“关键性冲突”中,不仅存在正义与法的明晰性之间的冲突,还有正义与实证法的有效性要求之间的冲突。如何修正有缺失的法律?法律职业家思维要求我们妥善处理好制定法技术的矛盾(如疏忽的概念)、规范矛盾(不同规范的冲突)、价值矛盾(如立法者的价值与外部对制定法表示的价值)、目的论矛盾(规范的目的与手段)、原则矛盾(法律秩序的安排)等。

当我们发现基于职业理性的错案并为之推动新的法律思维和裁判方法、裁判技巧,理性错案和法律职业发展才真正实现良性互动,我们的法律职业也就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而正式跨越了第二个里程碑,这种愿望是坚定而恒久的,它是我们人类社会自古以来追求的正义的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