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公众有序参与立法(2)

怎么看公众有序参与立法(2)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发挥智库的“外脑”功能,提高立法决策方案前期参与和论证的科学化程度,改变传统的立法决策方式。

大众传播媒介应该自觉承担作为立法参与的公共表达平台这一方面的社会责任,保障客观传播、平衡报道,促进信息均衡。

立法参与不仅与立法主导相对应,而且在宪法和法律关系上,形成和确立了公民、公众与立法机关或政府立法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的权利形态具体包括和实际表现为询问权、查阅权、建议权、批评权、听证权、提请审查权等。与之相对应的,后者则负有在公开机制、征询机制、沟通机制、协商机制、反馈机制等的运行中履行的信息披露、调查汇总、回应答复、说明理由、接受质询、审查决定等的程序义务和职责责任。一方面,在《立法法》的修改和后续地方立法条例的完善中应当确立公民立法参与权利和程序,并使之更加精细化。另一方面,应该将立法说明理由的义务更加切实和细化,使之成为立法机关的一系列、全过程的法定义务;同时必须确立听取、回应和论证的义务与制度,比如预告程序、公示程序、论证程序、立法说明、立法论证的材料的公开制度和立法会议记录制度,进行立法审议会议的公民旁听程序,设置同步公众评议程序等,甚至不同意见建议的书面陈述制度,以及通过立法辩论制度、修改和调整议事规则,使之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立法参与的办法、规程等。

既注重立法参与的活力又注重参与活动的“有序”

激发立法参与,不可或缺的是一定要有其合理有序的民主实现机制、程序和方式。

立法参与,又可以表述为“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参与的实质,是人民群众的民主需求,其中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的表达和主张。“有序”的实质,就是“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何谓“有序”?就是“公民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秩序的和谐”。这就意味着不是在限定的、既有的、狭隘的情形下的求全,而是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有序,不是包括立法参与在内的政治参与的收缩,而是其保障,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体现,所有的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有序地开展立法,必须遵循专门的程序法依法进行。

立法参与的有序性,在法治视域中,就是权利与义务、程序和实体的对立统一。参与是权利,依法遵守秩序是义务,二者不可去其一。谈有序,不是限制和禁止,而是规范和协调,不是保守,而是在积极治理主义中的因应和互动,以期实现同频共振。

因此,一方面,要重视立法的接地气、汇民智、遵民意。要尊重和维护公民、公众在立法的核心议题和实质问题上的发言权和话语权,克服伪参与和浅参与,努力实现有质量和有成效的参与,增进对公众意见建议的尊重、遵从度,提高民众参与对立法质量的影响度和贡献率。另一方面,要顺应公众立法参与的发育、发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在立法进程中不同的主体及其角色、力量基于不同的利益、愿望的差异,以及相互之间的博弈、冲突。这是不可回避和必须预见的。

应当看到,四中全会决定就公众有序立法参与得以拓展和发展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具有棋局式的系统性和点穴式的切中性。不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而且是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应予坚持的具有规律性和根本性的做法。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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