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2)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2)

经营权流转一定会有多方主体介入,如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其他经济组织。在这些主体中,农民处于最弱势地位。如果不能确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保证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利益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体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使农民在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怎样选择等方面拥有决策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又是难以接受的,因为这样会降低土地流转的速度,而地方政府已形成了一种遇事强制从而有效推动的偏好,在土地流转上也往往会动用自己的行政能力快速推进。因此,管住政府并合理定位政府功能是实现土地有效流转的关键。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对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又提出更高要求。

农村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政府在农村经济运行中具有强有力的支配作用,对集体土地有着很强的控制权。如果政府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而推动土地流转,很容易采取命令的方式,进而造成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按照政府的逻辑,既然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模式,那么通过政府主导快速推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但无论经济发展规律还是实践经验都不支持这一逻辑。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体现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在生产中的地位。亦即使农民在与土地的关系中具有一种归属感,而且也要使农民在生产中成为真正的主体。因此在土地流转上,必须保证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并充分体现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任不管,相反,政府在土地流转中需要更多地提供指导和服务。

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提供指导和服务,首先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许多地方出现的土地流转问题,多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合谋”,并以规模化的名义侵占农民利益。我们不怀疑政府的良好动机,但这最终引起的对农民利益的侵害进而挫伤农民的积极性,会损害农村经济的根本。其次,要让农民心甘情愿地接受土地的流转。农民对土地流转有着不同的态度,对土地流转的意义认识的也较为模糊。对此,管理者应耐心引导,并以示范来调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最后,要把服务和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农民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他们有出路,为此,政府应为农民转移或从事非农活动提供更多条件和机会。还应对已实现了的土地流转加以监督,一方面保证流转的土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用途,另一方面保障农民与企业等经济组织签订的流转协议不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JY01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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