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

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

二、领导干部是党经受法治“大考”的关键群体

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治国理政各项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场“大考”。我们党能否严守法治原则,一切依法办事,努力用法治建设的新成效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认可的答卷,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这群重点班“考生”的考试成绩如何。

我们必须看到,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无不凝聚着各级领导干部的智慧、心血和汗水,他们的共识和集体行动对此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和贡献。改革开放之初,他们在“文革”中的切身体会,构成了加强法治的原初信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在工作中感受到的法治的必要性,构成了加强法治的强大动力;全面深化改革条件下,他们对于加强法治的共识,构成了加强法治须臾不可离的信心决心。这确凿无疑地证明我们党已经向广大人民群众交出了出色的法治答卷,并将能够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

然而也应当看到,在用法治建设的新成效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认可的答卷上,一些领导干部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甚至完全没有做出准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一些领导干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大搞人治;执法不严,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从近期查办的一些大案要案看,一些领导干部对法纪的漠视和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程度,教训极为深刻。如此下去,法治不彰,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所以我们说,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既从大多数领导干部身上看我们党的优点,又从少数领导干部身上看我们党的缺点。如果少数领导干部游离于法律之外,逍遥于法律之上,哪怕是极少数,也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致命破坏作用,严重拉低我们党的法治得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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