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蓝图,明确回答了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决定》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从中国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伟大成就。中国各项事业的伟大成功,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从执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来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地位,一切政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序言和党章序言的相关表述,清晰地体现了深层次的宪法逻辑和政治逻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以说,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就难以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那种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命题并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脱离党的领导的观点,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

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据《决定》的表述,要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的有机协调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从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实践来看,执政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另一方面,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要形成全社会的普遍法治共识,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推行强力有效的法治举措,这些都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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