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3)

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表明,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的重要任务。提高立法质量,要依靠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意志。科学立法,要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决定》围绕行政权力的边界及运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提出了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具体举措。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监督无疑是整个法治监督体系中最为基本的监督方式。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决定》就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系统规划,提出了具体改革方案。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提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队伍建设,是建立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就领导干部的学法守法用法机制、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机制、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和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法治工作人员的具体实施和推动。《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还需积极研究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接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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