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强军目标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2)

着眼强军目标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2)

健全严密的军事法治监督体系,筑牢强军兴军的安全防线

强化法治监督,防止和纠正军事法规制度创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促使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才能确保军事法规制度落到实处,产生最大效益,进而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质量。

构建完整封闭的监督回路。法治监督必须以现行的军事法规制度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实施。一方面,要对军事法规制度的创制进行监督,提高军事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内部以及军事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要对军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军事法规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监督中的领导作用,强化各级机关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加大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形成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

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效力。军事法制、司法、巡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做到全方位、大纵深、立体化的无缝监督。用权失序、失范贻害无穷。应加大关键环节监督力度,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环节,加强对党委领导落实民主集中制、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的执行监督。突出行政管理、经济工作等重点监督领域,纠治训风演风考风不实,加强战备工程建设、武器装备研发、大宗物资采购等的法治监督。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坚持调查研究到一线、工作指导到一线、监察督导到一线、盯着落实到一线,对违法违纪行为敢于较真碰硬,不看来头、不分职级、不徇私情,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进、落实到哪里。

创新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法治监督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监督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证职能部门在监督和处理上的独立性。制定约束力强、便于执行的硬性监督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实现监督计划、实施、报告审理相分离。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切实把军人委员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军人代表大会、军人大会的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健全有力的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满足强军兴军的客观需求

依法强军兴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最终实现,除了由自身的矛盾运动所决定之外,还必然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需要搞好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资源,为其提供基本条件和保障。

加快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成就强军事业,重在得人。随着我军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快,必须把培养高素质军事法律人才队伍作为战略问题来抓,纳入军队人才建设总体部署统筹推进。按照既符合军事职业要求又体现法律职业特点的建设思路,健全军事法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好建强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军队专职律师和兼职法律人才队伍。不断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新型军事法律人才队伍。

推进部队法治教育训练。广大官兵是依法强军兴军的实践主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从兵之初抓起,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理论学习和教育训练体系,列为首长、机关和部队必学必训内容。应把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使良法与美德相互促进,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应坚持整体推进,统筹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和基层这个关键,区分层次,使法治教育训练从机关向基层延伸,从领导干部向全体官兵拓展,从专项教育向日常教育转化,做到法治教育训练常态化。

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精辟见解或我党我军生动法治实践的生搬硬套、抄引演绎。而是应该面对法治建设中涌现出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扎实搞好军事法治基本理论、应用理论以及国际军事法理论研究,为制定和颁布适应军事活动新关系的军事法规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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