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底线伦理的观点,我在上世纪90年代出版的论著《底线伦理》和《良心论》中有具体讨论。扼要地说,它是一种同时强调社会伦理的基本性和普遍性的观点,主张“不可伤害、不可欺诈”和“权责相符”、职业操守这样一些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所有成员都应遵循的。而且,这种基本性和普遍性是相通的:能够成为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都是“可普遍化”的,即用于自己的行为准则能够且必须用于他人、用于所有人;这样过滤下来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也就具有了一种基本性。反过来说,也正是因为它们是有一种基本性,不涉及高迈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切,就可以且应不论出身、不问身份,平等地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遵守。
有一种看法认为,底线伦理的提出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适应当前的道德状况而提出来的。它后面还隐含一种观点,即道德底线是可以变动的,甚至道德原则也是相对的。这是一种误解。底线伦理恰恰是强调作为核心的道德规范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认为它们是所有文明、所有时代和社会都以某种形式承认或包含的。这些基本道德规范是客观的“纲常”,而不是变动不居的“策略”。或者说,即使会有一些变动,变动的也只是某些提法、结构关系以及与价值追求、信仰精神的组合形式等。
建构底线伦理不是为了适应一时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而是为了适应长期持续的现代社会的性质。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有很大差别,其中最突出的一个差别就是传统社会多是公开的等级社会,比如我国的传统社会就一直存在君主和官民两分的等级制。其道德的重心在于约束君主和官员,乃至使这种道德成为向圣贤看齐的高蹈道德,而普通人的道德只是受其影响而形成的社会道德风俗。这样,实际上出现了一种道德的双轨制甚至多轨制。
在走向平等的现代社会,社会伦理不应再是分离的双轨制或多轨制,哪怕它试图对社会上层提出更高要求,也不认可道德的相对性,不认为道德的底线是可以随人、随形势或情境而随意变动的,而是认为它具有一种超越特定个体和群体的客观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的伦理就没有民族的特性和适应时代而改变的内容。相反,社会伦理只有接上民族文化传统的根本和紧密联系当代社会现实,才能具有强大活力。我最近提出的“新纲常”构想,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新三纲”是:“民为政纲、义为人纲、生为物纲”,新的“五常伦”是“天人和、族群宁、群己公、人我正、亲友睦”。“新纲常”更强调平等、公共和生态,也保留了旧纲常重视德性、重视生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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