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方立法质量关乎依法治市大局(2)

重庆:地方立法质量关乎依法治市大局(2)

摘要:依法治市是重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可见,地方立法质量高低关乎依法治市的建设大局。因此,重庆市提出要“坚持慎立多修、立改废释并举”“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而“全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有助于全面深化改革

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重大成就。去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应认真处理改革与法治,尤其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指出,当前,重庆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繁重艰巨,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先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地方立法,再展开、推进相关工作,做到用立法启动改革,实施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不仅能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法治重庆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还能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重庆市能够在统筹城乡改革、五大功能区域建设、金融改革、国企改革等关键领域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取得立法突破,进而为相关领域中央立法的出台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并提供有益的参考。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关键在科学立法

目前,我市地方立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地方立法自主意识薄弱,照搬上位法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二是部分地方立法缺乏特色和创新,相关制度设计与地方实际结合不够紧密;三是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化、立法重数量轻质量、重效率轻民主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做到科学立法,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还须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立起相关立法评估机制,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要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统。重庆市立法机关已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前述1118部地方立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评估、修改和清理,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人民需求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对法规单项或整体展开清理,实现立法实务工作和立法理论研究优势互补。积极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使立法后评估实现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包括民生问题、环境问题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加强该领域的立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要突出立法重点,立足我市客观市情,从“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重点任务入手,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和问题入手,抓紧完善社会、民生、环境、财税以及规范各级机关组织运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现实性和系统性,大力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唯有如此,才能显著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目标。

(作者单位: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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