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反腐败立法不能总是议而不决

福建:反腐败立法不能总是议而不决

摘要: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有别于传统的运动式反腐,要求一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合理保护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腐败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快反腐败立法已经成为专家学者、代表委员乃至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坦率地讲,目前关于反腐败的文件多,却收效甚微,落实起来往往是雨过地皮湿,严重挫伤老百姓对反腐败的信心。实践证明,走红头文件反腐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反腐败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强化反腐败的顶层制度设计和综合性立法。

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为反腐败工作撑开法律保护伞,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反腐的反复性和受领导班子更迭的不可预期性,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的可持续性。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式微,也可避免红头文件式的弹性和反复性。

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不仅能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反腐败法可以增进与现行法律的互补性,可以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得益彰,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反腐法网。

《反腐败法》要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使反腐败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应体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原则,内容上应当涵盖诸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涵盖预防腐败的基础性法律,反腐败法首先是“防腐败法”,反腐首要环节是预防;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法律,把公务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监督公权力行使的法律,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规定;“裸官”登记、公示及加强对“裸官”监控的规定;官员接收礼品、接收馈赠最高限额的规定;官员亲属回避的规定;公民对官员腐败行为监督检举及受保护的规定;对腐败行为的惩处规定;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等。此外,网络反腐立法也是反腐败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明确网络举报和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程序、反腐网民保护等法律制度。

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有别于传统的运动式反腐,要求一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合理保护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

出台尚有难度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进反腐败地方立法,这既可以为地方反腐败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也可以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应当成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基本理念。反腐败国家立法不能总是引而不发、议而不决,反腐败国家立法 亟待进入 实际运作层面,为反腐败撑开 法律的保护伞。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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