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3)

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3)

第二,分类解决集团母公司“旧体制”管理下属混合所有制“新体制”问题。解决方式包括:集团母公司转变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撤销集团母公司实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股或者国资委直接持股下属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

第三,要尽快制定国家出资政策,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明确哪些领域是需要国家控股的政策性出资,哪些领域是获取收益的商业性出资,为深化混合所有制和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创造条件。

更加注重完善规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政府有关机构,都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多年来,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有关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颁布实施了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近50个,涵盖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资产评估、交易机构管理、交易过程监管、国有资产置换与处置、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已经形成了基本健全和完善的政策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国有资产评估和定价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建议相关部门重点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方式和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度,让所有国有资产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消除各方在“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顾忌和担忧,为推动混合所有制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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