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水平

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主席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一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法治在建设强大人民军队中的基础地位和基石作用。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习主席就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问题再次予以强调。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队政治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新形势下,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规制度规范和开展政治工作,既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军的题中应有之义。

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对我军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军出以律”。80多年来,我军政治工作不论是在法规的创制方面,还是在法纪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方面,都为今天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红军初创时期,我军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开始起步。我党在红军初创时期就十分重视以纪律性为核心的法规建设,为起义部队制定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准鸣枪抓夫,骚扰百姓;不准摘食田里的瓜果,损坏庄稼”等一些简明扼要的纪律法规。秋收起义后,毛泽东同志制定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为我军早期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纪律保障。1929年,毛泽东同志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又明确提出“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红军的法规制度由此奠基。《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等军事法规应运而生,为红军的组织和纪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内容丰富。这期间,我军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部队建设的客观需要,先后制定了《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等一批法规、条令,这些法规制度,不仅继承了红军时期法规制度的鲜明特点,而且有着比较丰富的内容,为我军政治工作法规建设摸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我军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1954年,中共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政治工作条例(草案)》。1961年10月召开的全军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连队政治工作的四个条例:《连队政治指导员工作条例》《连队支部工作条例》《团支部工作条例》《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1963年正式颁布了《政治工作条例》。这些法规的问世,标志着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文革10年,我军政治工作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致使军队政治工作许多法规制度被废弃或流于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长足发展。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军于1978年7月和1983年12月,两次修订《政工条例》,1987年1月,中共中央专门颁布了《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决定》,之后《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等政治工作基本法律陆续出台,军队政治工作重新步入法治化轨道。1991年1月、1995年5月、2003年12月分别对《政工条例》进行三次修订颁布,大大加快了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进程。2004年以后,再次修订颁布了《政工条例》,出台了《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使军队政治工作更好地有法可依。

习主席提出提高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对我军建军治军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我军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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