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努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云南:努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摘要:要创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大力培养一大批“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好干部,积极探索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确保民族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关心云南民族工作,2011年9月9日,就作出“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不懈奋斗”的重要批示。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特别强调,“云南民族关系亲密融洽,云南民族工作成绩突出,这是云南最可宝贵的财富”,明确把“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作为云南发展的三大目标之一。这既是对云南民族工作的充分肯定,又是极大的鞭策和鼓舞,饱含了党中央对云南民族工作的殷切希望。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的思想内涵、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云南多民族边疆省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地践行“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理念,把“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作为主线一以贯之,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努力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握紧发展这把总钥匙,切实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要把民族地区发展融入全省发展的大局中,把改善生产条件同改善生活条件结合起来,同改善文化教育条件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在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上,在民贸民品生产上多下功夫,确保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当前,由于历史、自然等方面的原因,我省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起步晚,自我发展能力弱、发展差距大、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短板。我们要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促跨越,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合力攻坚,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优先解决基础设施瓶颈制约,加快推进民族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打通“毛细血管”,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要以整村、整乡、整县、整州推进为平台,以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为主战场,以资源大整合、部门大帮扶、群众大参与为抓手,系统连片全面地改善到乡到村到户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富民产业,让各族群众更加好在好过起来。要以规划为引领,实施好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兴边富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专项规划,编制好“十三五”规划。要实施好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打造一批类型多样、各具特色、具有标杆性的示范典型;推进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初高中毕业生免费职业教育全覆盖试点,逐步扩大在民族地区实现职业教育全覆盖;实施好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扶强十企、培育百企”工程,推进民贸民品工作取得新突破。

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筑牢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就是搞好民族团结,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着重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爱国主义教育这一课,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坚决依法处置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置民族宗教关系,防止宗教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当前,我省民族工作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之一,但越是大好形势,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越不可掉以轻心。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从“大水漫灌式”向“滴灌式”转变,在农村普遍推广民族团结公约,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寺院建设,在城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社区,使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寺院,营造“民族团结人人做,民族团结大家亲”的浓厚氛围。要加强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监测、预警、评估,以敏感地区、民族宗教关系协调任务较重地区、边境一线和中心城市为重点,健全团结稳定信息源和信息员网络,加强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突出抓好民族宗教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研究,完善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化解。一周一分析,一月一排查,一事一化解,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健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机制、服务窗口、服务热线以及各类组织,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失地群体、流动人口、特殊困难群体和外来少数民族在滇务工经商服务管理工作。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要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密切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发挥代表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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