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打三整治”——依法行政理念的生动实践(2)

浙江:“一打三整治”——依法行政理念的生动实践(2)

摘要:随着海洋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签署的国际规范增多,现代化渔业管理制度的接轨需求越来越迫切,倒逼浙江不断调整现有制度规范、执法机制,以符合海洋经济国际化需要

救济职能明确。“有权利必有救济”,执法机构不应仅视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更应是保护私权利的救济部门。推进“一打三整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造成私权利的损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行政责任的承担是法治政府应有的基本原则。渔场修复振兴专项行动注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防止私权利因行政权力实施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以及在受到损失后能够及时地获得救助。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中,确定了省法制办、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相对人权利救济方面的职责,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得足够、畅通的救济途径。各部门职责明确、配置合理,符合行政法权力规制要求。

保障能力强化。违法行为处罚无法替代渔业执法工作,以罚代管只会增加执法难度。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专项行动中,不仅仅考虑强制性执法一面,更注重保障性执法的另一面。因此,渔场修复振兴专项行动中,将诸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重心设定于扶持渔民发展,助力海洋经济转型上,提出要统筹考虑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因素,研究完善政府赎买、转产补贴、产业扶持等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和投入力度;将更多捕捞渔民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转产转业渔民就近就地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将这些保障性措施紧密结合到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解决了过去单一强制性执法的弊端,弥补了渔业整治后出现的产业真空。

“一打三整治”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符合国际海洋执法惯例和执法理念

“一打三整治”依据成文法规范和浙江省海域特质,针对渔业产业发展与海洋资源保护矛盾,实施的渔场修复振兴方案符合当前世界各国海洋执法理念和国际通行的执法惯例,也为全国渔业执法机制健全、渔业法律规范完善提供了丰富、有益的借鉴经验。

传统海洋国家日本,采用与浙江类似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对渔船建造、注册和检验设定规范,并对渔业实施许可配额制度,控制捕捞总量。韩国对渔具进行了限定,执法机关严格控制渔民数量、最小网目尺寸、渔期和鱼的尺寸。中国台湾渔业法对渔业权渔业、特定渔业和娱乐渔业进行分类,设定权重,在保障渔业许可配额顺利落实的同时,注重渔民切身利益保护扶持,逐步转型。美国、加拿大采取执照、许可和其他特权方式管理渔业,配套相应措施限制渔船、渔具的准入,控制捕捞能力,并对航次期间也做了严格规定,划定捕鱼区域、渔业季节以及鱼的尺寸等条件,保证捕鱼总量能够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海洋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签署的国际规范增多,现代化渔业管理制度的接轨需求越来越迫切,倒逼浙江不断调整现有制度规范、执法机制,以符合海洋经济国际化需要。“一打三整治”正是此背景下的有益尝试,通过具体化我国现行国内法,借鉴国际通行执法模式,吸收现代化渔业管理理念,在浙江海域内积累有益的渔业执法经验,为全国进一步完善渔业管理体系奠定扎实基础。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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