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2)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2)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做法和制度规范

长期以来,人民政协依据宪法法律、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全过程,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政协协商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特点的做法和制度规范。

制定协商计划,确定重点协商议题。政协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协商议题的选定,坚持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兼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努力做到反映群众意愿、契合决策需要、着眼解决问题,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便于充分协商。十二届全国政协探索形成了通过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确定重点协商议题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与党政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协商议题建议,形成协商计划草案,报请中央同意,经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完善会议形式,搭建协商平台。会议是政协协商的主要形式,其中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主席会议是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也是重要的协商形式。十二届全国政协积极完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已有会议协商形式,增加了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的次数。在继承发展历史上双周座谈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立了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协商新形式。经过不断探索,这一协商形式以其内容广泛、议题具体、氛围民主、讨论深入、成果丰富的特点,成为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目前,全国政协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5次常委会议、2次专题协商会、20次左右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形成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双周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新格局。

改进履行职能方式方法,强化经常性工作协商。统筹安排全年视察调研活动,把视察调研工作和重点协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组织委员视察调研过程中,邀请有关党政部门介绍情况,积极开展座谈协商,努力提高调研实效。以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工作成效为目标,改进完善提案工作,在提案立案、交办、督办、承办等各个环节加强协商,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界别活动,推动界别在会议活动中加强内部协商交流,推荐大会发言、提出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加强政协各种经常性履职方式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工作协调,使协商更加丰富多样、更加经常灵活。

加强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形成共同参与协商、共同推动落实的工作合力。政协专门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各党派团体的工作联系、信息沟通,积极开展联合调研。建立由各党派团体、各级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参与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政协信息渠道的“直通车”作用。在重点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积极与党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协同进行组织实施。重要的协商会议邀请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委员发言,开展互动交流。协商形成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报送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党政部门积极采纳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协商工作规范。宪法、政协章程、中共中央颁发的一系列关于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为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协商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制度规范。各级政协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履行职能、开展协商的制度建设。十二届全国政协在已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办法》、《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和委员的意见》、《双周协商座谈会会议规则》等,进一步健全了履行职能的制度规定,为有效开展政协协商提供了重要遵循。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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