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刻认识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肩负的关键作用

要深刻认识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肩负的关键作用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深刻认识这一重大判断,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深刻认识这一重大判断,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要深刻认识领导干部在落实依法治国中肩负的关键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讲话中把领导干部定位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是治国理政的政治精英,是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这个群体人数不多,但作用非常关键。法治现代化程度和依法治理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比较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所走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同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也不同于一些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而是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推进方式。这种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一方面靠的是党和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和自觉,另一方面靠的是来自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满足和回应,前者来自于由各级领导干部组成的执政精英对于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后者来自于因这些认知和理解而实施的决策和行动,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合力”。而领导干部正是使二者共同形成“合力”的关键所在。“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律的标准是“尺寸与绳墨”,是“规矩与角量”。在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下都应该遵守,不能有人例外,领导干部尤其不能例外。习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领导干部履行依法治国关键职责不能停留于口头,而是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每做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是否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想一想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要切实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为全民作表率。

二是要深刻认识领导干部“尊法奉法”对全社会所起的潜移默化示范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而且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为政者须率先奉法”,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迫切而现实的要求,对培育公众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引领作用。我国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民众总是向官员看齐,要民众尊法,他们首先看官员能否尊法,如果官员以身作则,民众自然而然也慢慢地遵守法律。《论语》有一名句:“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王安石说:“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审视,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手中的权力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领导干部负有保障法律实施、法律执行的基本职责,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能否带头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条件,也是转变自身职能、推动党和政府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党员干部能力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引领者、示范者,只有自身带了头,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从而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要深刻认识和坚决防止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对依法治国所起的致命破坏作用。

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法者,治之端也。”我们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要走好中国道路、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如果少数领导干部游离于法律之外,逍遥于法律之上,哪怕是极少数,也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致命破坏作用,严重拉低我们党的法治得分,甚至会动摇群众对我们党和国家的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从近期查办的一些大案要案看,一些领导干部对法纪的漠视和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程度,教训极为深刻。一些领导干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大搞人治;执法不严,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干预司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如此下去,法治不彰,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正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尊法,才导致诸如“暴力强拆”“钓鱼执法”等屡禁不绝,才上演用“红头文件”否决司法判决等荒唐闹剧。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不尊法,将破坏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最终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吏不善,政虽善不行”。作为领导干部,我们一定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大力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校长、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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