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社会责任(4)

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社会责任(4)

我们并不讳言,路并不平坦。在左的路线下,我们有过“反右”“文化大革命”错误,这个教训应该牢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方面我们在逐步改进。特别是近十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倡导依宪、依法治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尽管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我们正在朝前走。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也不是一个人建成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如何有效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权和自由,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际政策措施问题,应该欢迎任何建设性意见和批评。我们要向学生说明白,历史唯物主义者并不否定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上取得的成就。《共产党宣言》中肯定,“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曾经赞扬“给资产阶级现代统治打下基础的人物”的启蒙精神。毫无疑问,资本主义制度比起封建社会的专制、等级、特权、人治是历史的进步。但当代资本主义的现实与资产阶级先驱者的启蒙主义的理想,并不完全符合,恩格斯甚至说它是启蒙主义的“华美诺言”的“讽刺画”。我们可以借鉴和吸取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中的积极因素,但我们反对把它说成是普世的、唯一的模式。“革命输出”论是错误的,“民主输出”论难道就正确吗!

正因为这样,我们一定要向学生指明,不能停留在第一层面,即要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而不管它的实质内容。这会落入“普世价值”论的图套。一定要同时深入第二层次,即要什么性质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我们不能抽象地提问题:你要不要自由?在当代世界,没有人不要自由,甘愿被奴役的人是没有的。可要什么样的自由,却大相径庭。马克思说过,“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还说,“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自由人人需要,关键是谁的自由,什么样的自由。应该懂得区分自由和什么样的自由,多数人的自由和极少数人享受的自由。西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暴露了它们的虚伪性。在中国,只要有人敢于在“自由”问题上对社会主义叫板,就被冠以“斗士”,受到热捧,是非对错已经无关紧要。把这种人称为“民主斗士”,实在缺少理性思考,有点太离谱!我们要防止个别人在群众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正当要求中夹带私货,甚至意有所图。我相信,把问题像剥葱似的层层剥开,一定能讲清、讲透。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理论责任。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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