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传承转化了中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在惩治腐败、作风和纪律建设、巡视等反腐败实践方面,在改革纪检体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等方面,传承转化了不少我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现择其主要,列举如下。
重典治乱、惩贪肃贿。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结党营私等腐败行为,历来采取不赦态度和严惩措施。秦汉时期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规定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为重罪,处以死刑。明朝自开国以来至洪武十九年,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有几万人,全国十三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明朝统治者用“身死而家灭”的高压使官吏“不敢为非”、“念为廉吏”,赢得了一百多年吏治清明的安定局面。
崇廉尚俭、以上率下。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大凡君主注重节俭、勤政重民,社会就能相对安定,出现经济繁荣、天下大治的局面;如果君主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贪利残暴,就会导致天下大乱。东汉光武帝刘秀“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官,还汉世之轻法。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这对东汉初年廉洁风气的形成有极大的作用。唐太宗也认识到:“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古代政治家深刻认识到,官吏自身的廉正是社会得以治理的关键。治民必先治官,治小官必先治高官。
“御史制”、监察百官。让“利异而害不同”的官员监察百官,是符合人性的举措。随着中国政治的成熟,监察权逐步与行政权分离,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成为“耳目之官”,皇权的一种延伸。秦朝初设监察官,其职权并未与行政相脱离,居副丞相职,受到丞相的统制。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专门的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分离,最高长官御史中丞由皇帝直接领导。唐代御史台系统健全完善,所属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此后历朝中央监察机关均为独立部门,与行政互不统属,监察机构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特殊,对中央和各级官吏实施监督和纠察,弹劾国家机关中官吏违反朝廷纲纪法度的行为。
巡视制度。巡视制度,形成于汉代,完备于盛唐,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久盛不衰。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十三名刺史。刺史的首要任务是“周行郡国,举刺不法”,自成系统,不受地方干涉,不用本籍,一年一任,不得长年连任。明成祖朱棣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 ,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古代巡视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巡视制度规定也较为完善,如汉代《刺史六条问事》、隋代《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包括巡视人员的选拔、任命、任期、巡视时间、职权,巡视机构的组织、归属等。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官员回避制度主要有几种。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以避免职务连带关系。三是要宦子弟回避,对高官子弟亲属任官作出规定,如子弟近亲不得于京都郊县任要职。四是诉讼回避,即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有仇隙,此案须更换他人去审。违反回避规例,本人应该声明的而没有据实说明,或“故意掩饰,希图规避”等,分别要受到革职、降级和罚俸等处分。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监察学会副秘书长 孙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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