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打造中国特色防卫制度

社区矫正:打造中国特色防卫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宣布正式废止劳动教养(下称劳教)制度。旧制度已终结,但替代性制度却未提前准备好,留下了一个社会防卫漏洞,于是问题演变为:拿什么来“善后”和堵漏。对此,法学界、司法实务界踊跃献计献策,但各种建议多集中在借鉴保安处分制度、增设违警罪或单纯建立轻罪制度上,未将正在蓬勃发展的社区矫正考虑进去,未注意到社区矫正在实现社会防卫上的巨大应用潜力。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我国刑法轻罪体系和社区矫正适用体系,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而尚未最后定型的有利契机,全面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防卫制度。

社区矫正承担社会防卫的可行性

在劳教废止前,我国对违法、犯罪的制裁体系有三个层面,即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处罚——刑罚处罚。其中,应予劳教的对象,主要包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和触犯刑法但罪行轻微的行为人。因这两种劳教对象具有实施犯罪的实质危险性,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客观存在,若仅将劳教废止而无任何相应预后与衔接,那么原有相对严密的社会防卫体系会将陷于缺失。然而,就我国目前治安现状和刑事法律体系而言,应对劳教废止后的社会防卫缺失挑战,勿需机械地搬用西方保安处分制度,也不必另行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保安处分立足社会防卫,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这本来很好,但由于其对未然犯罪可能性判断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如果监督不力易被滥用。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承担社会防卫是最合适的,理由如下。

社区矫正惩罚性轻。实践证明,这种低惩罚性的措施对轻微犯罪人来说,足够以儆效尤。并且,作为一种已然存在的、针对犯罪行为的矫治手段,社区矫正的惩罚性轻重程度,应为惩治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和底线。有此参照,其他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任何惩治矫正方式,都不应比社区矫正惩罚更重,最多与其相等。

社区矫正教育效果突出。社区矫正源于刑罚对不需要关押和不需要继续关押的可挽救对象的特殊预防追求,以惩罚轻缓和行刑社会化为特点。服刑对象在接受矫正的同时,可以继续就业、就学,使他们得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中反思过去、接受监督,逐步回归自律的守法人生,这其实也是社会、社区、家庭和个人自净能力的体现。

成长中的社区矫正具有极大可塑性。自2003年在北京、江苏等6省市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到如今,社区矫正已正式写进刑法和刑诉法,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十余年的成长使社区矫正由青涩到成熟,由不为人理解到备受推崇,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制度,积累了经验,建立了机构和队伍,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都正在完善,“社区矫正法”也正待列入议事日程。正在走向正规化和规范化,但又未完全定型,从而具备相当的张力和可塑性——这正是社区矫正可资改造利用的大好时机。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