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准备:建立轻罪制度体系
社区矫正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写进了刑法和刑诉法,但仅规定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需接受社区矫正。至于社区矫正的含义、性质、法律地位以及与现行刑罚措施是什么关系,却只字未提。当然,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原有的社区刑罚从空洞走向实际,但只有进一步充实其要件并充分利用,才能实实在在促进刑罚结构合理化,真正从立法精神上回应国际社会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和行刑社会化的要求。具体来说,要让社区矫正承担社会防卫任务,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须作下列改造:
建立轻罪刑罚制度。我国因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既定性又定量,导致刑法只有重罪和重刑规定,不利于实现社会治安“打早打小”防微杜渐的需求,而劳教的戛然而止,更凸显了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事实上,目前刑法中的轻罪处罚方式,如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等,甚至比劳教处罚力度要轻得多。若将原劳教对象纳入刑法视野,将原来劳教所针对的大量违法行为法定为刑法上的轻罪,既符合罪刑均衡要求,又比劳教更有诉讼保障和救济渠道,是当前废止劳教后最适合、最便利高效的应对策略。同时,将原劳教处罚的相关行为吸收为轻罪也不必大动干戈:只需将刑法第13条“但书”略去,即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删除,从而将犯罪概念的既定性又定量改为只定性。犯罪圈扩大后,再根据有犯罪事实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来确定是否实施社区矫正。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实际上,轻罪制度学界早有倡导,但争议之所以较大,非因轻罪化的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程序,焦点在于轻罪有“前科记录”而劳教没有。对此,可引进西方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矫正期满后的轻罪罪犯,经一定期限考察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其前科记录予以永久消灭。即,除了因假释而进入社区矫正的,所有矫正对象都可在法律上视为未犯罪之人,也就是说矫正经历不影响轻罪罪犯个人及其子女将来的就学就业。以不计前嫌的刑法宽容,为犯下轻微罪行的行为人搭建一条返回守法生活和正常社会的金桥,鼓励他们从此走上自新之路,这也是一个逐渐文明自信的社会应有的气度与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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