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准备:重构社区矫正适用体系
重构社区矫正适用原则。适用原则建议调整为: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明显人身危险性与犯罪趋向,即已经实施相关轻微犯罪行为。在此原则下,大量扩大管制刑和缓刑的适用,并增加社区服务作为附加刑。
调整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建议将社区矫正对象由现行刑法规定的“四种人”调整为主要针对三类人:一是违反刑法规定,达到刑法分则个罪起刑点,但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应判处管制或决定宣告缓刑的行为人。二是违反刑法规定,未达到刑法分则个罪起刑点,但2次以上实施违背刑法行为的行为人,此规定主要针对常习犯、职业犯等屡教不改者。三是触犯刑法,但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这部分人建议增判社区矫正。
建立社区矫正适用程序。建议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建立治安法庭,实行简易审、程序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实行两审终审制。检察机关亦进行相应设置。
完善社区矫正适用保障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判前评估制度和保证金、保证人的双担保制度。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完善之中,如果借此契机将我国社区矫正和刑罚结构稍加改造,进而以社区矫正替代劳教制度,则不但能使已经写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物尽其用,也可以堵上劳教废止后的社会防卫漏洞,使我国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更为科学化、人性化。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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