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防火墙”,防止干预司法

建立“防火墙”,防止干预司法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

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都将被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

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将进行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违法干预造成后果、打击报复记录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规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规定》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很丰富,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记者:关于记录制度,《规定》作了哪些要求?记录有没有范围限制?

答: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因此,《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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