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学思维有极强的整体观和系统观,其特点是将某个法律问题放到整个社会平台,甚至“天地人一体”的宇宙体系中去通盘考察;而现代法学思维则恰恰相反,是将某个法律问题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拎出来进行个案解决。
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民教育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需要正确或科学地理解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并真正理解这12个概念。为此,本文选取“和谐”一词为论述对象,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层面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及其建构问题。
理解“和谐”:需要法学思维诠释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与富强、民主、文明相对应的是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的目标。那么,如何理解、诠释“和谐”?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武器,法律肩负着重任。因此,对“和谐”的建构,在当代新形势下,需要我们在法学层面做出新的诠释和解读,这其中离不开传统的法学智慧。
毋庸讳言,当代中国的很多法律术语和概念,包括法学思维方式等,大多是西式的。虽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不少具有中国革命和建设特色的概念、制度和体系,但也有一些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西方法学思维模式贯穿其中。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西方的法学思维并不讲求全局的系统性与和谐性,那么,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何有效地建构中国的“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法学思维在本质上与中医思维相通
笔者有一个类比的观点,即西方法学思维本质上是一种西医思维;而中国传统法学思维在本质上与中医思维相通。中西医的基本区别在于:中医将人体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注重整体性、系统性,看病时可能会头痛从脚治起,脚痛可能会从头治起,虽然疗效可能缓慢,但往往治根;而西医则往往将人体视为一台机器,可以拆卸,注重个体性、局部性,治疗时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直奔病灶,用手术刀将病灶切除,可谓见效快,但往往治标的多。可以说,现代与传统中国法律体系所展现的主流法学思维模式的差别,就存在于中西医的不同思维模式之中。
对此,笔者以我国古今法律对伤害案件的不同处理模式为例进行说明。针对伤害行为,我国自唐代开始即确立了一个非常完备的制度,叫做“保辜”。就是指当伤害行为发生后,并不马上对加害人定罪量刑,而是先确立一个期限(即“辜限”,如一个月),等这个期限结束之时,再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如被害人死亡的,则定以杀人罪;如被害人没有死亡,则根据伤情定以不同程度的伤害罪。此项制度还规定,在这个期限内,加害人可以(明清时改为必须)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以减轻自己的罪责。所谓“保辜”,顾名思义就是保罪,即给加害人一个减轻罪责处罚的机会。这个制度的关键在于“辜限”的设立,既考虑到被害人潜伏内伤的可能性,更考虑到这个辜限设立后的重要效果。
保辜制度至少具有三大法律意义:其一,因考虑到内伤的极大可能性,设立辜限,可以让内伤充分爆发出来,到时再来定罪量刑,可以做到真正的罪刑相应,实现实质正义。其二,在辜限内加害人可以甚至必须进行救治,可以切实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伤情恢复和生命健康。其三,在加害人救助被害人的过程中,一般都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配合,而人心总是肉长的,这样双方的矛盾或仇恨往往得到缓和,乃至最后消解。这三点,每一点都展现其巨大的法律价值。尤其第三点,不仅解决了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把背后的社会问题(即双方矛盾或仇恨)也一并解决了,从而推动了社会走向和谐。综观这个制度,其法学思维反映的就是一种系统观和整体观,即它不是就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而是把这个法律问题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构这个大视野下来解决,这也就是传统的中医思维在救治人体疾病时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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