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当伤害行为发生后,由于没有像古代“辜限”这种时间期限的制度安排,案件可马上进入司法程序。比如可及时去医院验伤,确定伤情等级,然后依此进行法律裁判,可以说,一桩伤害案,完全可以做到及时、公正地处理。然而,这种做法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第一,缺少对内伤的考虑和制度安排,从而给后续纠纷解决带来较大麻烦,不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现实中,常有被害人在案件司法解决后才出现内伤爆发而诉求无门的情况。第二,缺少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伤害救治的制度安排,常常使得被害人由于家庭经济困境而贻误治疗,从而加剧了伤情恶化甚至导致死亡,非常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障。第三,缺少一种对双方矛盾源头——社会问题的解决关注,结果是,虽然纠纷本身通过法律及时、公正地解决了,但是其背后的矛盾可能并没有解决。现实中,常有加害人因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被害人更加仇恨的事例。可以说,这种针对伤害行为的法律解决机制,表面上很公正,但是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却存在一些问题。根本原因,就是这种制度是典型的西方法学思维,讲究“短”、“平”、“快”。这样的思维,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特别是在我们力图建设和谐社会的法治建构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实现“和谐”:运用整体观和系统观解决法律问题
通过上述观察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学思维有极强的整体观和系统观,其特点是将某个法律问题放到整个社会平台,甚至“天地人一体”的宇宙体系中去通盘考察;而现代法学思维则恰恰相反,是将某个法律问题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拎出来进行个案解决。虽然现代法律也追求所谓的系统性,但这种系统性与传统的系统性不是同一概念,它是在科学不断分支细密的前提下立论,其重点追求的是具体事物(如某个法律部门)内部的系统性,而不是面向外部事物之间的系统性。从整个社会的“和谐”及其法治追求看,这种以现代西方为标志特色的系统观或法学思维模式,难以很好地应对现实。因此,为建构“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需要对现有的西式法学思维模式进行认真反思,需要对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造。而这种反思和改造的一个观念工具,就是中国传统法学思维中的合理因素,即法律思维的整体观、系统观和全局观。
当然,我们要以科学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中国传统法学思维,可以有益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有益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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