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全面正确回答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样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基本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党和法的关系曲解为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适用哪一个、领导指示与国家法治听哪一个、法院依法办案还是按领导说的办案、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等。这实际上是对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涵以及两者关系存在认识偏差。

我们党是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执政党。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某一个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等,只是党的组成部分,不能把他们简单地等同于党。法首先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国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其次是指法制、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概念,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概念和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如何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以下六个方面阐释了党与法的关系。一是本质特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二是基本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三是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四是相互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五是依法执政。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六是党与法高度统一的顶层设计。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所以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及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于是就会有人将这些问题归责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我们在从理论与制度结合上讲清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前提下,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的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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