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与守旧之间

在创新与守旧之间

——清末报律及相关法规的出台

编者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介绍,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并有望在本届人大内提交审议。新闻传播立法的确立,将对促进新闻行业活力有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一些新闻条例和规定外,尚未出台过一部完整的新闻法。中国历史上曾经制定出台过新闻法,其中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是包含与新闻相关内容的最早立法。

中国的新闻传播活动古已有之,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当政者为巩固统治地位往往对于己不利的言论、报刊、图书等采取政府管制的严禁政策,逐渐形成“禁言”“禁书”“禁报”等法律文字。及至清末在国内形势的倒逼改革下,才加速了新闻立法的进程。

解禁的呼声与决定立法

鸦片战争后国门大开,伴随着西学东渐,作为西方文明标志之一的报刊也被舶来中国。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有感于西方的强大和中国的日益衰败,积极主张向西方学习以寻找救国之路。其中要求冲破政府的“言禁”和“报禁”,成为诸多有识之士的共同追求。1873年,《申报》即发文认为有兴旺的报业,才有兴旺的国家,“今兴旺之最大邦,莫如英、美、普(德)、法四国,而新闻纸亦最盛”。1901年《清议报》一百期时梁启超特意著文指出,西方各国之所以能日进月迈,究其原因就在于各国报馆的一言一论皆能为全世界人所注视关切,“彼政府采其议以为政策焉,彼国民奉其言以为精神焉”。随着民间的呼声越来越高,清廷内部开明官员如湖广总督张之洞、湖南巡抚陈宝箴、两江总督刘坤一等也主张有限度地开放“言禁”“报禁”。张之洞甚至公开赞扬《时务报》“见识正大,议论且要,足见增广见闻,激发志气”。在康有为上书光绪皇帝“请定中国报律”,第一次将新闻立法的呼声传达到最高统治者后,年轻且有抱负的光绪皇帝在一份奏摺上批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这亦是中国着手拟订新闻法之始。怎奈维新党人操之过急,变法失败后康梁出逃,六君子喋血,光绪被囚,慈禧一纸令下,全国维新报刊几乎全部被查封,报律一事也就胎死腹中。

然而尽管清政府一再禁止民间办报,民营报业却在短暂的沉寂后又重新活跃。志在改朝换代的革命党人利用各种条件在国内创办了大量报刊,并且由于租界的庇护,使得清廷对新闻报刊的管理鞭长莫及。1903年清廷在“苏报案”事件的处理上费尽周折,为引渡章太炎和邹容而不得不与上海租界展开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艰难交涉,由此深感制定报律的必要,不得不考虑改变管理办法。1905年,清政府为应对日益高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委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五大臣回国后在《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指出集会、言论、出版是欧美列强许以的民间自由,而人民也以此三大自由而感到幸福,主张效仿英、法、日等立宪国家制定相关新闻立法,“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以一趋向而定民志”。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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