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一个进步之处就在于,将司法人员“独立(于违法指令)”的义务、“不服从(违法指令)”的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为“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义务。如《规定》第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对于上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违法指令,有拒绝执行的义务。这种拒绝执行上级领导违法指令的义务,就是司法人员“独立(于违法指令)”的义务、“不服从(违法指令)”的义务的具体要求和体现。《规定》通过赋予司法人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义务,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司法人员独立、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的要求,真正落到了实处。据此,就司法人员而言,对于上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指令,不仅要敢于说“不”,而且是必须说“不”;如果对于上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指令,司法人员不愿抵制或无力抵抗,选择盲从、跟从并予以执行,那么,司法人员将被追责。
不仅如此,《规定》还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这表明,《规定》不仅赋予了司法人员拒绝执行上级领导干部违法指令的消极义务,还赋予了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积极义务。据此,对于上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指令,司法人员不仅有义务拒绝执行,而且有义务对此予以记录。
对于《规定》的上述内容,笔者非常赞成,因为防止司法干预,司法机关首当其冲、守土有责。《规定》已经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但要真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硬”起来,需要每一位司法人员在上级领导干部跨越“红线”发出违法指令时,有胆量、有骨气、有底气说“不”。而要做到让每一位司法人员有骨气、有底气,应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保障。对此,《规定》第6条专门规定,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塑造司法人员的独立品格,形成司法人员敢于“不服从”的风气。对于敢于坚持己见、坚守底线,有勇气和魄力对抗上级领导不当指令的司法人员,应当保持尊重、致以敬意,而不应将之视为“不谙世事”的“刺头”予以排斥、打压,必要时,全体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心理一体”的原则予以同情和声援,借此构筑防止司法干预和冤假错案的伦理防线。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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