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司法干预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

防止司法干预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规定》)。舆论普遍认为,《规定》的发布旨在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然而,如果细心解读《规定》的内容,就会发现《规定》所规范的对象,实际上并不仅限于领导干部,而是包括司法人员自身在内。笔者特别注意到,《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5条紧接着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这意味着,防止司法干预,不仅是领导干部的义务,也是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自身的义务。 

长期以来,当我们谈论司法干预导致冤假错案时,总是更多地批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处理结果,责任似乎是单方面的,但实际上,“一个巴掌拍不响”,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自身在职业伦理上的缺位,即司法人员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尤其是缺乏对抗上级领导“违法指令”的勇气和魄力,同样是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之前媒体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中,有司法人员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疑点,却无人敢于坚持自己的判断,也无人敢于对抗和挑战上级领导的不当指令,而是选择服从甚至是盲从,以致最后酿成冤假错案。部分司法人员这种明哲保身的态度,虽然有某种身在“体制内”的无奈,但却是司法职业伦理道德的滑坡,至于个别司法人员为求个人升迁而刻意迎奉上级领导,不惜出入人罪,就更是司法职业伦理的沦丧。 

司法,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于从业人员有着特殊的要求。这就是,司法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更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司法人员应当以实现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使命,忠诚于司法事业、忠诚于人民,而不得因个人升迁、尊荣或私利而妥协。为此,司法人员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这既是司法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职业伦理责任。对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也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问题是如何使上述义务真正落到实处。 

毋庸讳言,作为一个组织化的国家机构,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着一定的上、下级领导或指导关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领导之间事实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基于上、下级领导关系,作为下级司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服从上级的指令,这是作为下级应尽的“服从义务”。但是,“服从”并不等于“盲从”。对于办案中的正常意见分歧,下级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要勇于提出与上级不同的观点;对于上级不合法的指令,下级更要勇于抵制,敢于说“不”。这同样是司法人员的义务。这是因为上级的违法指令背离了法律的要求,悖逆公平与正义,服从这种违法指令,违背了司法人员的法律职责和职业伦理。由此可见,要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就必须要求司法人员谨守“独立(于违法指令)”的义务、“不服从(违法指令)”的义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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