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力要靠法治约束

数据权力要靠法治约束

摘要:面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风险,法治必须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应对,从而在透明世界里为我们预留出一块免受打扰的私人空间。在刚刚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已经被连续讨论了三届的大数据话题,今年则从大数据的机遇和潜力转向了隐私保护。

当人拾起一片树叶遮挡住隐私部位时,隐私的观念便开始根植入人类的头脑,并不断发展演变为一种需要立法保护的权利诉求。尤其是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独处和隐私对于个体来说变得至关重要。与商业私密性利益关注工具性、功利性价值不同,个体隐私夹杂着羞耻感与心绪安宁的主体性价值,更多体现为一种精神性权益。当人的隐私被侵入,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压力远远大于仅仅是身体受伤害带来的痛苦和压力。正因为如此,法治程度越高的社会,总会对公民的隐私权给予越多的关照。

信息技术的急速发展,正在让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变得日益透明。尤其是借助大数据技术,每个人都可能被数字化,不仅所有的活动都处于暴露状态,而且连未来的行为都可能在数据分析下被准确预测到。恰如爱德华·布罗斯坦所形容的那样,“一个人被迫每一分钟都生活在他人之中,自己的一切需求、思想、欲望、梦想或感激都受到公众的审视,他因此失去了个人性和人的尊严。”缺乏法律的规制,大数据俨然成为一种容易被滥用的权力,令个人隐私无处遁形。

面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风险,法治必须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应对,从而在透明世界里为我们预留出一块免受打扰的私人空间。在刚刚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已经被连续讨论了三届的大数据话题,今年则从大数据的机遇和潜力转向了隐私保护。如何在尊重个人隐私和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将大数据的开发真正用于造福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需要在共识形成后付诸真正的行动,通过精细化立法和严格执法,为大数据威胁下的隐私提供坚强堡垒。

一是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必须于法有据。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都转化为数据,对数据开发利用的规范,本身就暗含着尊重保护隐私的初衷。但以往的教训表明,在技术进步与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法治的滞后期,甚至造就了以钻空子、损害他人利益获得巨额资本的暴发户。因此,应当在国家战略层面重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坚持尊重隐私与开发数据同行,甚至将隐私价值纳入数据开发利用的前提性条件,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利用走向规范化、秩序化。而不能等到大数据损害了大众的隐私利益之后,再去立法挽救。

二是公民隐私立法亟待精细化。大数据时代,究竟什么应该是透明的,什么是我们必须遮掩的,考验着人类设计自身生活的智慧。西方国家,因为历来崇尚个体价值,因而隐私观念较为发达,立法对隐私的保护比较完善。2012年,奥巴马政府公布了隐私人权法案,号召公司在使用私人信息时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用户。欧盟也提出一项关于“被遗忘的权力”的法案,消费者有权要求公司清除他们的个人数据。相比而言,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处于熟人社会,个体价值受到抑制,现代隐私理念也是近几十年才得以生长。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并不清晰,尤其在网络隐私方面,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原则性规定,但对于隐私的界定、大数据背景下侵犯隐私的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公民救济的渠道等,都缺乏精细的规范,需要结合信息时代特征进行完善。

三是针对大数据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管应当具有刚性。现实中,有些执法监管行为总是面临着利益权衡,因而经常出现选择性执法或是变通性执法,这是一些领域秩序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大数据运用公司的监管,执法能否直得起腰、下得去手,将直接影响公民隐私保护效果。尤其是在公民隐私权益与巨大的经济利益权衡面前,执法者只有摆脱功利性的惯性思维,作出合乎立法目的的选择,以刚性监管将大数据开发利用逼进秩序轨道,才能让侵权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四是司法应当及时有效回应公民的隐私权诉求。司法的态度与作为,对提升公民权利的社会价值起到重要作用。西班牙一名男子在谷歌上搜索到关于自己的负面消息,于是要求谷歌删除相关链接或采取保护措施,被谷歌拒绝后他诉诸法庭。2014年5月13日,欧洲最高法院就此作出裁定,谷歌应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这意味着普通公民对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个人信息在面对一些全球性的终身数据储存器时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司法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权利极大发展。在立法框架内,司法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推进隐私立法的精细化,改变大众对隐私权的观念认知,促进全社会关心并不断提升这些权利的价值地位。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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