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德治”传统(3)

中国的“德治”传统(3)

当今法治社会,传统的德治思想还有借鉴作用吗?有人仅从字面上理解,认为法治与德治不能并存,对“以德治国”予以否定。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与法治概念相对应的应该是人治而不是德治。古代社会提倡德治虽然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但并非不讲法治,而是强调不可一切断之以法,主张加强教化,做到礼法并用,宽猛相济。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古代德治思想不应被视为文化负资产。充分借鉴古代重视教化的优良传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们的生活,使大家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有耻且格”,可以减少和预防违法行为,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依法治国作为当前的基本国策,是在治国实践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实际上是就执法过程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殊公民存在。而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方向,这实质上就是“德”。立法过程中“以其得之于心”,“心中得这个仁”,就是在为“依法治国”打下“以德治国”的深厚根基。古代社会是皇权至上的家天下,由于制度上的根本缺陷,“以德治国”说到底是在维护当时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对于民众来说,充其量只是局部权益得到保障而已。当今时代,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以德治国”的思想才真正得到施展的舞台。职是之故,我们更应该珍视古代德治思想这一文化遗产,从中获得启迪,取精用弘。诸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古训,应成为当代所有立法者、执法者的重要信条。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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