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及时对现有金融基本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反映金融格局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法律制度供给问题。包括及时修改《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五是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与监管事权的基础上,确立地方金融立法权,规范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与监管,完善地方金融法制环境。
在完善金融立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优化金融立法程序和流程,避免过度授权,改变将本应由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权利义务授权给行政部门制定的做法,又要切实增强法律条文的司法性与可操作性。
——金融执法
一是根据金融监管执法的特殊性,在基本法中作出特殊安排。明确行政证据、行政认定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以及行政处理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提高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的查办效率和打击效果。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之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职责职能分工,从制度上消除监管职能交叉甚至打架的现象。三是完善监管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的相关规定。包括制定现场检查办法,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监管措施施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金融司法
在金融司法方面,要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关键在于平衡交易双方的整体权利,既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权,同时强化融资者责任,加大对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具体而言,一是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全面增强司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明确执法程序以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二是借鉴近期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鼓励各地特别是金融改革实验区试点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金融法庭和金融执行庭,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执行的及时性,减少来自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完善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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